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家庭教育發展,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組織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通過言傳身教和生活實踐,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正面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培育優良家風,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政府主導、家庭實施、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促進家庭教育發展是政府、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家庭教育工作,統籌保障家庭教育促進工作相關經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婦女聯合會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家庭教育工作,協調社會資源支持服務家庭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與家庭教育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本省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二章 政府主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協調解決家庭教育發展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發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轄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有關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家庭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隊伍專業化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托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兒童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校外教育輔導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和服務站點,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教育工作內容家庭教育指導師安徽,推進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社區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家長學校。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開展社區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及家長學校建設、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等家庭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建設,依托網絡家長學校免費提供家庭教育指導課程和資源,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優良家風家教,采取多種方式引導全社會重視和支持家庭教育。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家庭教育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在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園創建等活動中,將家庭教育工作成效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作為中小學、幼兒園綜合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婚姻登記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等活動,加強對家庭教育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規范管理,指導特殊家庭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嬰幼兒家庭開展家庭照護、衛生健康教育活動,并提供指導服務。

婦幼保健等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結合孕產婦、兒童保健等工作,開展兒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為家庭教育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組織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為留守、流動、貧困、重病、殘疾等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幫扶和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等群體的特點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開展針對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為留守兒童與父母溝通互動提供便利;通過定期走訪、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兒童委托照護情況,發現受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護職責的,應當及時通知留守兒童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或者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護。

鼓勵和支持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引導和組織志愿者對留守兒童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家庭教育指導師安徽,關心關愛留守兒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章 家庭實施

第二十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發揚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父母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應當全面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由依法確定的其他監護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協助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父母離異或者分居的,應當依法繼續履行家庭教育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一方開展家庭教育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加強自身修養,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向上的家庭文化,傳承優良家風家教,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二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對其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生態文明、遵紀守法、道德情操、社會責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科學知識、生活技能,以及文明禮儀、孝老愛親、團結友愛、勤儉節約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優良品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習慣,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家庭教育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家風家教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等場所,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

第二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親子陪伴家庭教育指導師安徽,提高親子陪伴質量。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家務勞動、集體勞動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會活動,培養未成年人的勞動觀念,增強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二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幼兒園、學校家庭教育指導,參加幼兒園、學校組織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嬰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參加有關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活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實踐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幼兒園、學校保持經常性聯系,主動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支持幼兒園、學校的教育管理。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幼兒園、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意外傷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帶領未成年人外出時,應當注意并教育未成年人識別安全警示標志,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進入不安全區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情況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將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教育融入家庭教育中,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批評教育并及時制止、糾正;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外出務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與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照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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